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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3月3日南市教安(一)字第1140328784號函規定,將「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」納入教職員工聘約之附錄。
二、請同仁簽訂聘約(契約)後,自行下載運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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